2025年最后一天,自然资源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自然资发〔2025〕226号。同一年的五月,海南发布了琼府办〔2025〕28号。
两份文件放在一起看,有一种微妙的张力:国家层面在"鼓励"和"支持",海南层面在"突破"和"试点"。但当你把文件翻到具体操作条款时,最大的感受不是"有答案了",而是"问题才刚刚被提出来"。
下面讲三道题。它们看起来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,但本质上回答的是同一个商业问题:在一套还在写的规则体系里,怎么判断什么是真正的机会,什么是纸面上的机会?
土地混合开发不算新鲜事。2026年4月,江西出台了全国省级层面最新的《土地混合开发利用指导意见》。北京、济南、天津、合肥、成都、海宁,各地都在出细则。济南甚至写进了地方性法规——《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直接授权规划部门"设置混合功能用地"。
但外行看热闹,内行看门道。以济南为例,混合功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地上总建面的50%,经营性用地必须走招拍挂,各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限,不动产登记按批准用途分别登记——这四个规则放在一起,会产生一个有趣的效果:
一块地可以混,但不能乱混。混什么、混多少、怎么登记——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这块地的融资能力、退出路径和估值逻辑。
一栋楼如果1-3层是商业、4-10层是办公、11-20层是住宅,三种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限。整栋楼的抵押评估怎么做?分别评估还是整体评估?银行接受哪种?一个纯法律的技术问题,对商业回报率的影响可能比地段选择还大。
海南目前缺的不是态度,是操作手册。江西文件明确了混合用地的类型、比例和审批流程,而海南还停留在"鼓励探索"阶段。法律的不确定性有两种:一种是"这规定有问题",一种是"这规定还没有"。前者可以谈,后者只能等。进场的窗口期在于:在规则空白被填满之前,先落地的项目更有可能影响规则的走向。
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写得很清楚:"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、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。"这句话没有任何歧义——地下空间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存在。
但到了操作层面,问题就不是物权法能解决的了。综合杭州、成都、徐州、马鞍山四地实践,已形成一套技术方案:以宗地为单位分层设立、分层登记;平面范围以水平投影坐标确定;竖向范围以高程确定。但真正的难题在这些规则之外:
一栋商业综合体,地下三层是人防工程(产权归国家),地下二层是停车场(车位卖给业主),地下一层是商业(铺位租给商户)。三方权利人、三种权利类型、三套法律规则——但它们在同一个物理空间里,共用同一个出入口、消防通道、排水系统。谁来管?怎么管?出事了谁负责?
这不是一个纯法律问题——它直接影响运营成本和投资回报。管理费分配、维修基金使用、保险责任划分——每一条都跟钱有关,但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答案。
更关键的是地价。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要求"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",但标准怎么定?地表价的一定比例?还是独立评估?海南目前没有专门的地下空间管理规定。这意味着每一宗涉及地下空间的项目,出让条件都是"谈出来的",不是"算出来的"。对开发商来说,这既是风险也是筹码。
"一地一策"是近几年闲置土地处置文件里最高频的词之一。但从法律角度看,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——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置框架内的裁量空间。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》只给了两条大路:政府原因闲置的协商有偿收回、延期、置换、调规;自身原因闲置的收费或无偿收回。
但一块地闲置了十年,其间经历了一次以物抵债、两次规划调整、三任土地使用权人。政府当初认定为"因政府原因闲置",但八年过去了还没谈拢补偿方案——这块地到底该按什么规则办?
琼府办〔2025〕28号给出的答案是三件套:存量用地5年过渡期、零星土地协议出让、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。但要注意,它们都是"政策工具"而非"法定权利"。政策工具的特点是:能用,但不确定能用多久。
还有法〔2024〕33号——关于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的衔接。被法院查封的闲置土地,不再自动排除在处置程序之外。对银行来说,以闲置土地为抵押物的贷款,坏账风险在政策层面被放大了。一个法律程序上的衔接问题,可以直接改变一项金融资产的定价。
三道题没有一个有"标准答案"。这恰恰是城市更新最值得关注的地方。
土地混合开发——规则在快速迭代,但操作细节远未定型。地下空间分层——民法典写了原则,但具体怎么落地全看各地操作智慧。闲置土地一地一策——裁量权是把双刃剑,会用的人拿它谈条件。
海南的机会在于:它走得比内地城市更"敢",但规则密度比先发城市更低。这意味着进场的容错率更高,先发优势更大——但前提是你得理解规则背后的逻辑,而不只是读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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